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1998年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创办的郑州华信专修学院,属于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2001年4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郑州华信专修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200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学院,实施本科学历教育。2014年6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郑州华信学院更名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成为新形势下国家实施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战略和推进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以来,首批更名并转型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保持了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步伐。为促进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第四条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UniversityofIndustrialTechnology。
学校域名:http://www.zzgyxy.com。
第五条 学校地址: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学校性质
第六条 学校由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举办,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章 办学定位
第七条 学校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应用”的人才培养要求,依托华信集团,注重教学质量,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民办高校灵活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章 办学宗旨
第九条 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十条 学校坚持“厚德敬业、求是致用”的校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教学理念和“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培养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基础扎实、技术过硬、具有终身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应用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秉承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准则。
第六章 办学层次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五年,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修业期满,学分、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章 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遵循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适度的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22000人,其中本科生16000人,专科生6000人,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四 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以工学为主,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适时增加和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
第九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华信集团保障学校各项资金及经费投入,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院(系部)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院(系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应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学校校长、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职工代表等人员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和理事长的人选最终由举办者依法确定和任命。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五名以上理事组成,其中一名理事任理事长。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兼),办公室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并决定校长薪酬待遇;
(二)根据校长推荐任免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学校举办者批准;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模式、中层以上人员公开竞聘等实行监督;
(八)有权撤销或纠正校长违反本章程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决定;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对外投资等;
(十)其他需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经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中层以上负责人列席理事会,研究学校的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理事会办公室联系学校的日常工作, 必要时随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一届3 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的问题经理事会议全体理事2/3 以上赞成方可通过。研究重大问题,理事会办公室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位成员,以便准备意见。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校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人员由学校的举办者确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校级领导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理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校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校级领导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理事、校级领导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学校由理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聘任校长。学校校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二)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并报理事会审批;
(四)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向理事会推荐副校长人选,决定副校长薪酬待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实施奖惩;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八)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学校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校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 次会议。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中共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纪委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备案,每届任期年限5 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
(五)受理学校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十二章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经费来源由举办者(华信集团)投入、银行贷款、上级奖励收入、社会捐赠和学校学费收入供给。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齐具有法定资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学校施行财务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层应接受举办者的统一监督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明确法人财产权,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在学校名下。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华信集团为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依法成立学校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任命或更换理事、理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以及决定其薪酬待遇,学校监事会接受华信集团监事会的垂直领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三)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五)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管理: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一)学校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学校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四)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学校根据教职工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六)学校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一)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接收转入学校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四)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有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理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校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同意和举办者确认后实行, 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举办者确认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