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以来,全省各高校认真按照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扎实开展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政策实施整体情况良好。但实际工作中,少数高校仍然存在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理解有偏差、评审把关不严、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管不规范、专项资助经费提取不足等问题。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是全省高校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南,各高校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以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为准,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任意解读、违规操作,各高校具体实施细则要按照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公开告知学生。由于近几年学生资助政策有较大变化,请各高校将学校现行的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于4月1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国家现行资助政策具有奖优和助困两种功能,其中奖学金类的资助项目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而助学金类的资助项目要突出其助困功能,因此学习成绩不能作为助学金资助项目的主要评审标准。
3、坚持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在校园或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总量以及各院系、年级、班级指标分配情况;评审中要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参评学生的个人隐私;评审后要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公示评选结果,公示信息一定要准确完整,指向要明确,其中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也要按照校内不少于5天的要求进行公示。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4、规范发放备案制度。各高校要按照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名单进行报批或备案,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名单发放奖助资金,其中奖学金类项目须一次性发放到位,而国家助学金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多次发放,并且高校可以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进行动态微调,但是新增和被取消的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务必要于期末向省资助中心备案,否则一经查实按违规发放处理。
5、足额提取使用专项资助经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按照4%-6%比例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其中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能否按上述要求足额提取并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是财政对其拨付国家奖助学金的前提条件。
6、强化资金监管。对于通过审核的国家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奖(助)学生,坚决杜绝缓发、少发、平分、充抵班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内控,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代受助学生保管银行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7、加强资助宣传。各高校要以日常教育教学为平台,重点在招生、开学、放假、毕业之际集中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在校学生全面了解资助政策;要以“诚信校园行”和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等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助推资助育人工作的全面开展。
8、认真做好咨询投诉处理。咨询投诉问题的出现说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等问题,认真处理咨询投诉可以及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各高校要建立完善校内咨询投诉处理机制,高度重视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时正确解答学生的咨询,避免咨询处理不当转为投诉问题的出现。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利用各项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联系人:赵佳
联系电话:0371-65798790
河南省教育厅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