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5日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个人自愿、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个别学生家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部署和指导各院(系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3.审核、确认各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
4.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对认定工作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院(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部分任课教师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向本院(系部)公布。
认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工作;
2.指导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
3.负责对本院(系部)学生进行资助政策宣讲、咨询和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4.对本院(系部)各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建立健全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6.检查各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系部)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评议定工作小组”。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和学生总数10%的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在开展认评议定工作前一周成立,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其中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含有申请本学年度困难认定的学生,若班长和团支书都申请了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则需要重新评选出一名同学担任副组长。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班级内进行公示(未到会学生应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公示三天。
第十条 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1.按照要求,安排、开展好本班级的评议认定工作;
2.做好政策宣讲,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书;
3.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突发重大变化的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
4.受理本班级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三章 困难程度认定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符合:
(一)未购买电脑(对电脑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和价值高于1000元/部的手机;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2.在扣除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
3.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二)未购买电脑(对电脑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和价值高于800元/部的手机,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2.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没有固定经济来源;
3.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且无生活费来源;
2.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遭遇特大变故的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无任何经济来源学生;
3.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费用的,可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2.日常生活中有购买名贵服装、出入高档餐馆消费行为者;
3.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者;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婚丧嫁娶、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7.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选原则,拉票、笼络他人者。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情况调查
1.在每年6月下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向本院(系部)需要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年9月,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启动本院(系部)认定工作;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
1.形式审查:评议小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书、《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详细的要责成申请者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要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与评议认定。
2.情况调查:对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一般应当安排专人与申请人面谈,与同宿舍同班级的同学座谈,并做好谈话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特别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调查以掌握实情。
3.评议认定:
(1)评议小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评议小组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
(2)评议小组成员采用“模糊评分法”进行记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即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议分值(P),参照下表,确定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等级。
评议分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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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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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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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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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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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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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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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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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议小组组长、副组长要逐一检查评分情况,对评分中离均差较大的评议组成员,要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效避免主观误差。
(4)评议小组会议必须全部成员到会才能开会,会议必须由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主持。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5)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结果公示: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在尊重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向全班公示三天并听取意见,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评议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评议小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议,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当面答复。
5.确认上报:申请认定学生对评议等级表明意见并签名确认;评议结果经评议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上报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
6.沟通解释:辅导员应与申请后未获认定的同学逐一沟通并说明原因。对其他有异议的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督查、审核、公示
1.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在认定过程中建立督查制度,选派督查员,参与各班级评议工作会议,并检查各班级在组织机构、规程及公开、公正、公平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报送的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尊重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后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
各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并将最终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
1.各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审核结果,建立本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校和各院(系部)每学年不定期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校和各院(系部)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评议认定工作中,申请人、评议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发放了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评议认定工作中,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学年度优秀辅导员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