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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06-06-20 已有人浏览


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高等教育改革,规范和引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和声誉,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总结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或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体力服务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为了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的思想作风,使大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同时,自主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不得影响校容校貌及其它相关联的规则。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正确引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院学生处,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管理,并落实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对学生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勤工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各学希可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小组”,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主任助理任组长。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系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负责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并对我校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同有关部门,制订、执行并不断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辟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审批勤工助学的报酬支出;检查、监督各系的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对全校勤工助学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管理以及对各系勤工助学组织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内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校机关各部门设立的固定岗,应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定工作量后,按规定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放报酬,后勤处设立的固定岗,原则上由用人部门发放报酬。
第十九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二十条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定《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工作开展较好的院系和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本人申请,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内容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学习。
第三十条 校内岗位设立: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系、机关各部门以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
岗位设立要求:(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学校各部门、各系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助理班主任等。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五)有权通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为前提,主要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20小时。
(八)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本学期达到三科以上重修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照学校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2、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五)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 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3、 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5、 直接与客户争吵;
6、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7、 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8、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可例外。
第三十四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用人要求推荐或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应聘。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学生自愿参加、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贫困、特困生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三十七条 《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毕业,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关心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一)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四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特困生困难补助和建设、开发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项目费用。经费除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外,可用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日常办公开支、培训费用和支持学生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依据本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学校的有关评比。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根据《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以下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二)未向学生资助管理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予以校纪处分
(三)盗用学生资助管理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予以校纪处分
(四)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如给客户的正当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当事人赔偿客户损失;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校规处理外,可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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