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改革创新、优化环境,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新体制机制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限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决定。
(二)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三)完善准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民办学校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四)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六)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依法核准。
四、完善扶持制度
(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者办学的,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教育,省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安排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七)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各级、各类专家评委申报,教育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评价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办教育专家参加。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政策。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无办学许可证学校和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学校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取缔。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要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培训、同步表彰奖励。规范教师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入口关,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确保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得到提升。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建立完善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行、税务、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不得影响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规范许可工作,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对民办学校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